5、标准与规范 5.1 卖方在制造与设计过程中自始至终均应采用公认标准与规范。并应使用在订单日期有效的较新版本规范。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及时通知买方。 5.2 卖方还应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国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法令的所有适用要求。 6、质量保证和考核试验 卖方保证在设计负荷下,买方按卖方的有关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并按卖方的运行、维护手册进行操作及维护的情况下,除雾器的性能应达到下列各项性能保证值(除雾器的性能保证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6.1 夹液量 小于75mg/m3. 夹液量应在各种工况下在除雾器出口处测量,包括较大表面烟气速度。 6.2 压力降 大表面烟气速度运行时不**过80Pa。 压力降的增加不得**过初始(干净)运行过程中仅利用除雾器冲洗系统正常运行清理时测得的压力降的10%。 6.3 设备可用率保证 卖方保证的设备年可利用率大于等于 98 %,年正常运行的小时数为 8000 小时。 可利用率可如下定义: 可利用率=(A – B) / A ×** 其中: A是保证期内的设备运行时间(h)。 B是因技术故障引起的跳闸时间(h),包括等待备品备件、更换件与设备修理的等待时间,但排除向卖方报告故障事宜所需的时间。 6.4 设备使用寿命: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