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供方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书所使用的各规程、规范、标准、条款、审批意见和通知等等。若在合同执行期内有更高级或更新的规程、规范、标准、条款、通知、审批意见和条款等等颁布和补充,供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无条件的实施。如遇到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低于较新中国国家标准。 1.1.8 在合同执行期内,供方可提出更合理的意见,但需用书面详细申述理由以便需方审批作出决断。需方对供方的任何建议、方案、参数的批准不解除供方对经批准的建议、方案、参数承担全部的技术、处理/解决和经济上的责任和赔偿。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1.9需方对供方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内的各项工作的确认(例如图纸、设备和材料的选用)不解除供方对其工作承担全部的技术、处理/解决和经济上的责任和赔偿。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1.10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视为供方能全面满足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各种要求。若有偏差(无论多少),供方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规范书的*7章 “技术差异表”中。 1.1.11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总承包商有除本规范书以外的其他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供需双方讨论、确认后,作为规范书的补充。 1.1.12本规范书经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13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信函等使用中文,如果供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有中文译本,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1.14所有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每座吸收塔一套四级除雾器(三级屋脊式加一级管式),整套包括进出口罩、冲洗水系统的喷嘴、管道和附件。冲洗水管道分层布置,三级屋脊式除雾器的上下均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防止结垢。除雾器有效通流率不得小于85%,异形件设计要满足通流率要求。吸收塔出口烟道高度必须满足在线监测仪表安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