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卖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买方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设备,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7.1.2卖方按照设计和供货界限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规范书未列出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须在执行的同时补足。 7.1.3卖方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7.1.4卖方按随机备品备件(质保期内,包含在总价内)和大修(质保期后到大修时,分项报价但不含在设备总价内)要求提供运行所需备品备件,并给出具体清单。 7.2 卖方提供的设备至少包括: ①1套一级除雾器模块,1套二级除雾器模块,包括冲洗水管和喷嘴,1套管式除雾器(每台吸收塔各1套,共2塔)。 ②将除雾器各模块安装到吸收塔内所需的各种零部件 ③安装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8.1.1 卖方提供的资料均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压力单位采用Pa,较终提供工程现场资料、图纸使用文字为中文,配合设计阶段提供给买方资料使用文字为中文。其中提供的图纸必须是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的电子文本。 8.1.2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内容至少应包括7.2中的要求。 8.1.3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深度应满足买方进行施工图阶段设计的要求。这些资料应准确,不能任意修改。如果不能满足,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应及时无偿提供所需的补充技术资料。 8.1.4 卖方提交给买方的每一批资料都应附有图纸清单,每张资料都应注明版次,当提交新版资料时修改处应有明显标志并说明修改原因。较终图纸应注明卖方、买方的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较终版标记。 8.1.5 卖方应提供适用于本工程实际情况的,为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8.1.6 卖方应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实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卖方按合同技术部分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数量为14套,另外提供内容相同的电子版(光盘)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