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规范书包括除雾器的本体及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规范书所提出的是较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规范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4如果乙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甲方将认为乙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5乙方所采用的设备和零部件等,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并经过两年以上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不接受新的没有运行业绩的产品。设备和系统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必须满足规范书的以下要求。 1.6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乙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解决。 标准和规范:下列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是可接受的: 美国标准和规范 日本标准和规范 德国标准和规范 英国标准和规范 国际电工**标准 如果制造商采用自己的工厂标准,乙方必须保证采用的标准不低于上述的标准。在本规范书中提及的其他标准和规范,也必须得到遵守。 1.7投标书需指明性能测试的标准. 在合同签定的半个月内,乙方须提交性能测试的标准供甲方确认.1.8差异:乙方有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设计与本规范书所有的任何差异,包括性能和质量等级的任何差异。甲方的同意并不减少或消弱乙方的义务、责任和保证。 1.9语言: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和商务信函等必须使用中文,如果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主。 单位:所有文件及图纸采用公制。 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0设备生产完毕发货前3日,乙方必须通知甲方进行验货,验货合格后方可发货,若验货不符合技术协议及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生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进行索赔。 1.11除雾器禁止采用回收处理后的PP材质进行制作,甲方一旦发现,可要求乙方重新发货,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